神言的意義與功用
原載於《北宣週刊》,一九八六年六月廿九日「牧者心聲」。
詩篇第十九篇中題及神言的六種名稱及其六種功用:
(一)神言的六種名稱
- 「律法」(7)——此二字在原文中的主要意義是「標準」和「規範」。功用:「甦醒人心」。
- 「法度」(7)——意義是「見証」,即見証神的本性,使我們淸楚的認識神是怎樣的神。功用:「使人有智慧」。
- 「訓詞」(8)——其主要意義是「職責」,告訴我們人生的責任是甚麼。功用:「快活人的心」。
- 「命令」(8)——是我們必須遵行的。功用:「明亮人的眼目」。
- 「道理」(9)——原文是「敬畏」,幫助我們敬畏神。
- 「典章」(9)——原意是「審斷」,顯明神對各樣事物的審斷和裁定。功用:「使人受警誡」(11)。
神言又幫助我們脫離各種的罪。本詩中提及六種罪:
一、「心裡意念」的罪(14)——尚未發出,但已存在。主耶穌很注意這樣的罪:淫意和恨意皆屬此類(太五22,28)。
二、「口中言語」的罪(14)——雅各很注意這一種罪,稱之為焚燒樹林之「火」,焚燒生命輪子之「火」,充滿毒氣的「惡物」,和「罪惡世界」(雅三1-12)。
三、「隱而未顯」的罪(12)——可以分爲兩種:一、心意已起,但尚未演成罪行;二、已有罪行,卻未被人覺察。
四、「任意妄為」的罪(13)——罪已成性,不受約束,無所顧忌。
五、「轄制」的罪(13)——捆綁人,使人不能自拔。
六、「大罪」(13)——罪漸漸發展,由小而大,不能制止。
神的六種言語能救我們,脫離上述六種的罪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