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一箇充滿罪惡的時代看鬼
原載於《播種人》21期,1969年12月,頁4-5。
今天是一個罪惡充斥的時代,一般人對罪惡抱一種輕忽的態度,許多學說將罪的嚴重性沖淡,輿論也漸漸失去其制裁力,各種邪情私慾打著彩色的幌子招搖人間,「人慾橫流」再不是過份誇張之詞。在這樣的一個時代中,基督徒也容易在不知不覺之中失去對罪的正確觀念,放鬆對聖潔的追求,將標準降低,轉離「成聖」的途徑。在潮流的沖激之下,基督徒能否站立得住?這實在是一個重大的問題。讓我們不要失去對罪的認真態度,常常保持「敬虔度日」,與聖潔之主同行。
為了認真對付罪,我們必須清楚認識罪,茲按經訓將罪分析如下:
積極之罪與消極之罪
不應行而行是消極之罪,應行不行是積極之罪。雅各說:「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,這就是他的罪了」(雅四17),這正是積極之罪。主耶穌說,最大的誡命是愛神。那麼,如果我們不愛神就是犯了最大的誡命。我們不要只偏重於消極之罪而忽略了積極之罪,因而使我們的信仰罩上了一層消極的灰色,以致失去它積極的動力。
直接之罪與間接之罪
「在檢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」(利六3),拾遺不還是間接的偷竊,神定之為有罪。保羅說,「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份」(提前五22),「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」(五24),這都是間接的罪。我們不但不可犯直接的罪,也不可犯間接的罪。
團體之罪與個人之罪
團體之罪是隨夥之罪。「那暗昧無益的事、不要與人同行」,「不要與他們同夥」(弗五11,7)。團體或社會對個人有極大的影響力,所以基督的教會不但應該注意個人道德,也應該注意社會道德,這樣才能真正幫助減少個人的罪。
個人的罪是根本問題,所以聖經最著重個人向神悔改。每個基督徒都必須追求個人生活上的聖潔。
故意之罪與誤犯之罪
故意之罪是罪,誤犯之罪也是罪。所以利末記第四章為誤犯之罪立了贖罪的條例。但是,故犯之罪重於誤犯之罪,主耶穌說:「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,卻不預備,又不順他的意思行,必多受責打;惟有那不知道的,作了當受責打的事,必少受責打。」(路十二47-48)
如果一個基督徒不讀聖經,以致不明白神的旨意,結果犯罪,必不能以其無知而逃罪。所以每一個基督徒必須讀經。
內心之罪與行動之罪
行動之罪發於內心之罪,所以主耶穌極注重內心之罪,祂說,淫念等於淫行。大衛禱告說:「看我裏面有什麼惡行沒有」(詩一三九4),這正是把惡念與惡行看作一件事。神的光照是從內心開始;神的審判也是從內心開始。真正的悔改認罪當然也是從內心開始。
隱藏之罪與顯露之罪
大衛禱告說:「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」(詩十九12)。「隱而未現」含有二意:向人隱而未現;向己隱而未現。有的罪是已知而人未知的;有的罪是連自己都尚未知道的。這兩種罪都需要赦免。不知己過絕非無過,所以我們每人都應當謙卑祈求聖靈的光照,顯明隱藏之罪,認罪而得赦免。
主動之罪與被動之罪
「祭司犯罪,使百姓陷在罪裏」(利四3),在這裏,祭司是主動犯罪,百姓是被動犯罪。二者皆有罪。我們不可主動犯罪,也不要被動犯罪。民數記十二章記載米利暗與亞倫毀謗摩西因而犯罪。二人所受之刑罰不同,正是因為米利暗是主動而亞倫是被動。二者皆為有罪,但前者重於後者。
根本之罪與枝葉之罪
聖經裏面特別注重某些罪,因為它們是根本性的罪,這些罪的作用極大,影響極深,所以聖經常常提到它們。例如驕傲,肉慾,世俗等。它們與神為敵,攔阻我們愛主,所以是靈性的大敵,必須破碎之才能過真正基督徒生活。只注意枝葉之罪而忽略根本之罪,就流於治標之途。
大罪與小罪
大罪是罪,小罪也是罪。但是其嚴重性不同。怎樣區別大罪與小罪?其標準有三:
1﹒影響之大小——以其作用範圍之大小而定。
2﹒犯罪者之地位——例如祭司,官長,平民犯罪時,所獻之祭各有不同。祭司所獻者最多,官長次之,平民又次之(利未記四章),這正是因為他們的地位不同。
3﹒發展之可能性——以其潛能而定其嚴重程度。
對人之罪與對神之罪
對人之罪產生於對神之罪。保羅提及人類之罪時用「不虔不義」四字(羅一18),不虔是對神之罪,不義是對人之罪。對神之罪必產生對人之罪。對神悔改者亦應對人悔改。對人講仁義,而對神無敬愛,仍在罪中。正如友愛兄弟而絕情父母者,非善人。
讓我們在經訓的亮光中,戰戰兢兢追求聖潔,脫離一切罪。